2020年7月18日 星期六

關係心理學:為什麼看伴侶手機,真的可能導致他不再愛你? https://ift.tt/3jgIOUS KnowYourself 也許你心裡想的,是想平復內心的不安,是想好好愛對方,但過度的質疑,是會傷害到雙方的信任的。 文|Cyte 轉載自公號:KnowYourself(ID:knowyourself2015) 公號簡介:關注自我和內心,覺察即自由。 自從前段時間「多人運動」事件發生後,網路上便流傳著一句話:「沒有一個女生能活著走出男朋友的手機,如果能,那就證明他有另一部手機。」 我有個朋友因為這回事,向我訴苦:「我剛和女朋友在一起的時候就跟她說過,我很看重隱私,我不會看她的手機,希望她也尊重我的隱私,也不要看我的手機。結果前陣子出了這個事,她堅持要看我手機。如果我給她看了,我就覺得隱私被侵犯了,不給她看吧,她又覺得我不夠坦誠。現在我們僵持不下,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這位粉絲的困擾並不罕見。有時,在親密關係中,一方對坦誠的要求,可能會和另一方對隱私的需求產生衝突。 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真的愛一個人,一定要百分百的、徹底的坦誠嗎?如何才能兼顧親密關係中的坦誠和隱私呢? 在親密關係中,坦誠,就是愛一個人的表現嗎?不一定。 不可否認,坦誠在親密關係中是或不可缺的。在進入親密關係的初期,坦誠能夠增進雙方互相了解,也能促進關係中的信任。 可是,坦誠並不等於真誠。一個人可以做到完全的坦誠,有可能只是因為非常不在乎另一半的感受,只是為了滿足自己談論這些事的需求,他並不在意自己的坦誠是否有利於對方的感受和利益。 舉例來說,當一個女生在男朋友手機中發現他前任的聯繫方式並質問他,男生可以坦誠地表示,自己就是覺得沒必要刪,所以就留著了。他做到了完全的坦誠,但他沒有考慮到對方的感受,這會導致他展現的誠實是殘酷的、不體貼的,女生很難體驗到親密感。 在親密關係中,如果一個人對伴侶的感受不做考慮、不加關心,而表現出過分徹底的坦誠,這時信息接收者感受到的是對方的不體貼、不親密、甚至是冷酷無情(LaFollette & Graham, 1986)。 儘管坦誠不一定是愛一個人的表現,但是有的人仍然需要伴侶坦誠來證明對自己的愛,與此同時,他們往往很難接受伴侶以隱私為由拒絕坦誠。 比如,在看手機這回事上,很多人會問,如果沒什麼,為什麼不能看?他們相信,如果伴侶極力阻止自己看他手機,反應異常,那麼他不是在維護所謂的隱私,而是有什麼向他們隱瞞的秘密。 有人怕自己的秘密被戳穿,而拿隱私作為藉口,見多了這種行為,人們難免把隱私和秘密等同起來。需要明確的是,隱私不等於秘密,秘密會損害關係中的信任,阻礙親密,而隱私不會;相反地,隱私能夠促進人與人之間的聯繫(後文會從隱私的功能上詳述這一點)。 研究隱私的心理學家 Darhl M. Pedersen 把隱私定義為由個人自主決定與誰聯繫、聯繫多少,以及聯繫的類型的一種邊界控制過程(boundary control process)。 正確地理解隱私,需要強調定義中的「個人自主決定」和「邊界控制」兩個要素。「個人自主決定」突出了個人的自治權(personal autonomy),也就是說,即使一個人手機裡「沒什麼」,憑什麼就要給別人看?如果他不願意,他就有權利拒絕;他維護自己的隱私的權利和對方提出看手機的權利是平等的。 「邊界控制」包括有時候限制對方靠近自己、有時候鼓勵對方靠近自己,以實現他人在特定時間和特定環境下接近自我的理想程度。(推薦閱讀:建立健康的「家庭邊界」:最好的愛,是對方也需要的那種) 如果他人與我們的互動過度,我們就會感到被侵犯了邊界,而互動太少,我們又會覺得孤獨和疏遠。隱私就是在調節和他人的互動程度,以達到讓自己最舒服的狀態。 心理學家 Winnicott 認為,對隱私的需要與嬰幼兒時期獨處的能力(capacity to be alone)緊密相關。當孩子內化依戀與分離的能力,能夠在母親不在場的時候獨自玩耍,擁有了私人空間和思想,才會發展出真實的自我。 即使成年後,在親密關係中,我們仍然需要不同程度的隱私來培養和保持自我意識。我們希望在某些方面保持分離,但同時在其他方面融為一體。比如有人想保有自己的財務隱私,但願意和伴侶共享交友情況和社交圈子。 因此,隱私也不代表孤立、隔離或拒絕。一個人在親密關係中需要隱私空間,但仍然想和伴侶保持親密,這兩種需要是不衝突的。 圖片|來源 Sykes(1999)研究發現,當人們的隱私受到侵犯時,他們感到自己被侵犯了,覺得一些重要的東西被剝奪了。 侵犯隱私也可能會扼殺親密關係中必不可少的自發性和真實性(spontaneity and authenticity)。 在親密關係中,我們對隱私的界限會發生變化。我們願意和伴侶分享自己脆弱不堪的一面,選擇讓最親密的人知道那些不希望被外人了解的方面。這一切都是在自願的前提下發生,才會有積極的意義。 當未取得伴侶的同意,你偷偷地去看他的手機,或強行要求對方給你看,都讓他受到了非自願的侵犯。 研究顯示,強行突破隱私,會遏制伴侶向你開放邊界的自發性,這樣的情況越多,對方會有越大的概率不再願意和你敞開心扉——只有當一個人的隱私空間被允許安全地存在時,他才有可能主動願意與他人共享。 另外,如果他感到自己的隱私被侵犯,他可能「符合」你的期望,但你看到的可能不是真實的他。 例如,他可能會提高「反偵察能力」, 在你看到手機之前就已經清理得天衣無縫,刻意刪除一些不能讓你看到的聊天記錄,你自然看不到他真實的一面。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正是侵犯隱私的行為讓隱私變成了秘密。當你的伴侶在有意識地保守秘密時,你和他之間,才真正失去了真實的連結。(推薦閱讀:「總是忍不住想看對方手機」情侶之間,該保有多少隱私才合理?) 現代哲學家 Ferdinand Schoeman(1992)指出,隱私之所以重要,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會促進人與人之間的聯繫。 研究人員招募了 108 名志願者,分別通過開放式問題和有關隱私的問卷收集了人們對日常隱私體驗的詳細描述(Lombardi & Ciceri, 2016)。 結果對隱私的功能有了兩個重要發現。第一種功能與達到隱私狀態後的安全感有關,很多受試者說,當他們體驗到隱私,他們「感到對環境的控制」、「感到安全」。 在這段體驗隱私的時間裡,隱私提供了給人們認知、情緒和身體再生的機會,他們可以靜下心來思考,調節自己的情緒並釋放壓力,能感受到隱私賦予的「治癒價值(therapeutic value to privacy)」。 這樣來說,允許親密關係中的人體驗到隱私狀態,會讓他們對關係感到安全。而人們只有在感到安全的前提下,才會敢於在關係中和伴侶分享自己的感受,展現真實自我。 在缺乏隱私的親密關係中,比起親密感,人們更常感覺到負面的情感體驗,例如不被信任、焦慮、緊張的窒息感。 如果一個人連短暫的獨處時間都沒有,比如伴侶奪命連環 call,無時無刻不在查勤,他不會對關係感到舒適和滿意,而他的伴侶獲得的也只是虛假的親密感。 那麼,在親密關係中,我們要如何兼顧坦誠和隱私呢? 答案是:我們要根據關係的親密度來看待坦誠和隱私。 如果關係不太親密,我們建議:先讓渡自己的邊界,嘗試重新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後,再談隱私。 關係親密度的下降可能與缺乏信任有關(Arikewuyo, Eluwole & Özad, 2020),如果在這個時候,你還在堅持自己的隱私,不給對方看手機,會讓你更無法獲得伴侶的信任,也達不到你想要的情感親密。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面臨的選擇並不是要擁有完全或部分的隱私,而是我們願意在多大程度上放棄自己的隱私,以換取伴侶的信任和情感上的親密。 比如,原來你不肯給他看自己的手機,此時你主動讓對方檢查自己的帳號,並不意味著你沒有了隱私,而是暫時選擇放下部分的隱私,讓對方考核關係中的信任。 在建立起基本的信任之後,你可以真誠具體地表達對隱私的需要。 如果你想讓關係更親密,我們建議:更多地尊重彼此的隱私,關注真誠的態度而非坦誠的程度。 一段真正的親密關係不是兩個人成為一體,而始終是兩個個體之間的親密關係,每個人都擁有自己獨特的個性,保持這種個性需要一定程度的隱私。 當我們更多地去關注伴侶的真誠態度,而不是以自己對坦誠的期望去要求對方,伴侶也會感受到你的體貼和同理。 而尊重隱私,相當於在告訴對方,你看到了對方的真誠,相信他對自己沒有隱瞞,所以你們都可以有私人空間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你希望對方繼續發展自己的興趣和個性,也珍視這段關係。 由此可見,真正重要的,是坦誠或隱私背後,那些為對方和雙方共同利益所做出的考慮,以及能讓你們的關係變得更親密的考量。(你會喜歡:「我以為,夠愛的人不會互相隱瞞」關係裡能有秘密嗎?) 以上。 References: Arikewuyo, A., Eluwole, K., & Özad, B. (2020). Influence of Lack of Trust on Romantic Relationship Problems: The Mediating Role of Partner Cell Phone Snooping. Psychological Reports. LaFollette, H., & Graham, G. (1986). Honesty and Intimacy. Journal of Social and Personal Relationships, 3(1), 3-18. Lombardi, D., & Ciceri, M. (2016). More than defense in daily experience of privacy: The functions of privacy in digital and physical environments. Europe’S Journal of Psychology, 12(1), 115-136. Pedersen, D. (1997). Psychological Functions of Privacy.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sychology, 17(2), 147-156. Sprecher, S., & Hendrick, S. S. (2004). Self-Disclosure in Intimate Relationships: Associations With Individual and Relationship Characteristics Over Time. Journal of Social and Clinical Psychology, 23(6), 857–877. Winnicott, D. (1958). The capacity to be alone. July 18, 2020 at 09:00PM 女人迷 Wo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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